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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香港执行人的职责、放弃与责任
遗嘱执行人,是遗嘱指名负责收集遗产、清偿债务、分派余下财产的人。在香港,权限来自遗嘱,但真正可以动用遗产的权力来自遗嘱认证,所以这份工作由遗产承办处开始。
由 Legaris 撰写 ·

执行人的权限从何而来
遗嘱委任执行人;法院其后以遗嘱认证确认这项委任。在授予之前,银行、股份登记处或土地注册处都不会依执行人的指示行事,即使遗嘱写得多清楚。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第 27 条令这个角色在多人具名时仍然可行:如授予书只发给多名执行人中的一人或数人,遗产代理人的一切权力均可由正在行事的执行人行使,效力犹如所有指名执行人均已同意。所以指名两人不是死锁,而是后备。
谁可以做执行人,受益人可以吗
任何个人都可以被指名;如遗嘱容许,信托法团也可出任。父母签署之前,有三项限制值得知道:授予书不会发给超过四名遗产代理人;未满 21 岁者不得取得授予;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人不能出任。
受益人可以同时是执行人。《遗嘱条例》并不阻止:第 10 条只在见证人同时获赠时令馈赠作废;第 12 条确认执行人不会因身份而不能作见证。法律关心的是见证人与受益人的重叠,不是执行人与受益人的重叠。
这个分别值得说清楚,因为这正是家庭真正会问的问题。既继承单位、又管理遗产的女儿,处于正常而合法的位置。既继承单位、又在遗嘱上签名做见证的女儿,刚刚失去了那个单位。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按次序
次序比清单重要:在清偿债务之前就分派遗产的执行人,可能要以个人身份承担不足之数。
| 阶段 | 职责 | 涉及什么 |
|---|---|---|
| 授予之前 | 找出并保管遗嘱,办理死亡登记 | 遗嘱正本、死亡证明书,以及先人拥有什么的清单 |
| 申请 | 宣誓并提交资产清单 | 第 10A 章指明的表格、誓章,以及遗产资产与负债的誓章 |
| 授予之后 | 接管资产 | 通知银行、结束或转移账户、收取租金、为单位估价、处理强积金与保险 |
| 管理 | 支付殡葬费、债务与税项 | 殡葬账单、水电杂费、信用卡、报税表,以及物业上的按揭 |
| 物业 | 出售、转移或保留单位 | 遗产代理人可处置先人的财产——第 10 章第 54 条 |
| 账目 | 法院要求时提交清单 | 第 56 条规定,遗产代理人须在依法被要求时,以誓章提交真确的清单与账目 |
| 分派 | 向受益人付款,并取得收据 | 按遗嘱分派剩余财产;过早分派是执行人最典型的错误 |
资产清单是许可证,不是手续
第 10 章第 24A 条要求随申请提交遗产资产与负债的誓章;附于授予书的清单,就是执行人获授权处理的范围。第 60J(2) 条把这一点说得更白: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处理并未列于清单内的遗产任何部分,即属犯罪。
实务上,清单应在申请之前建立,而不是之后。身故日的银行月结单、物业业权、股票证书、强积金结单与保单,全部都要列上。六个月后才发现一个账户不是致命,但意味着要补交修正誓章,并要等。
放弃职务,或被撤换
执行人没有义务出任。第 29 条容许明示放弃:以书面作出,由放弃者签署,并由律师或可监誓的人见证;或在呈请聆讯时口头作出。在授予前放弃,干净而便宜。已取得授予之后,第 33 条容许法院撤销授予并撤换执行人——那就不便宜了。
实务上,放弃也是单程路。第 31 条规定可以撤回放弃,但如家庭已基于「由他人管理」而分派了遗产,就不应假设法院会同意。
执行人不是什么
执行人并不拥有遗产。资产以为管理为目的而归属于他,作为遗产代理人持有,并且必须与执行人自己的金钱分开。
执行人不会自动获得报酬。第 60 条容许法院批准给予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律师报酬,但那是一项申请,不是收费表——所以专业执行人的收费,应在委任之前以书面议定,而不是身故之后。
执行人不会因自己的错误而受保护。第 57 条保护真诚依授予书行事的人,但不涵盖分派给错误对象、或出售了特定馈赠资产的执行人。
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
执行人由遗嘱指名;遗产管理人由法院委任,用于没有遗嘱、或遗嘱没有指名有能力或愿意出任者的情况。文件相近,职责实质相同,但权限来源不同,授予也不同:执行人取得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人取得遗产管理书。
如指名执行人已身故或不愿出任,遗嘱可能已指名替补。如没有,遗嘱认证那一页 说明谁可以改为申请,以及为什么答案通常是「附遗嘱的遗产管理书」。
第一周:一份清单
这部分可以在递交任何申请之前完成,也是最能省回日后时间的部分。
- 找出遗嘱正本。如放在银行保管箱,身故后保管箱受第 10 章第 VA 部规管——去之前先读银行可以放出什么。
- 索取多份死亡证明书核证副本,不要只拿一份:每间机构都会问,而且都会收走一份。
- 列出每个账户、保单与物业,记下机构、账户号码与身故日结余。
- 停止将会失败的自動转账,但不要从单名账户把钱调走——第 60J 条针对的正是这种行为。
- 把找到的东西书面告知受益人,一次就好。沉默才是令遗产变成争议的原因。
资料来源
以下是本页法律陈述所依据的第一手来源。在依赖任何摘要(包括这一份)之前,请先读条例原文。
-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 —— 第 24A 条(资产与负债誓章)、第 25 条(遗产代理人数目)、第 26 条(信托法团)、第 27 条(作证的执行人)、第 29 条(放弃)、第 31 条(撤回放弃)、第 33 条(撤销与撤换)、第 54 条(处置财产的权力)、第 56 条(清单与账目)、第 57 条(依授予行事的保障)、第 60 条(报酬)及第 60J 条(干预遗产)。
-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 10A 章) —— 指明表格、第 6 条的誓章,以及第 19 与 21 条的优先次序。
- 《遗嘱条例》(第 30 章) —— 第 10 条(给见证人的馈赠)及第 12 条(执行人作见证)。
- 司法机构——遗产承办处 —— 承办处对谁可申请及须提交什么的指引。
- 社区法律信息中心——遗产 —— 关于执行人与授予的浅白解答。
- 法律援助署 —— 法援涵盖诉讼,包括遗产争议。
下一步做什么
本页属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遗产涉及生意、信托,或未成年受益人,需要律师出任并提供意见。
如遗嘱仍未签署,先读香港怎样订立遗嘱——执行人条文正是家庭最常留空的一项。如身故刚刚发生,最初两星期 说明次序。如问题只是家人到底找不找得到文件,准备度分数测量的正是这一点。
常见问题
- 执行人可以同时是受益人吗?
- 可以。《遗嘱条例》并不阻止。第 10 条的限制针对的是见证人,不是获委任的执行人——所以受益人可以管理遗产,但不应做签名的见证人。
- 香港的执行人会有报酬吗?
- 不会自动有。第 10 章第 60 条容许法院批准给予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律师报酬。专业执行人的收费,应在委任之前以书面议定。
- 执行人可以拒绝出任吗?
- 可以。第 29 条容许以书面明示放弃,由律师或可监誓的人见证,或在呈请聆讯时口头作出。应在取得授予之前放弃,而不是之后。
- 指名执行人已经身故怎么办?
- 先看遗嘱有没有指名替补执行人。如没有,法院可依《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 10A 章)第 19 条,向有权的人发出附遗嘱的遗产管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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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 香港遗嘱认证:授予书、表格与《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Probate in Hong Kong, from the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 (Cap. 10): what a grant is, who can apply, the forms, the fees and how long it takes.
- 平安纸:香港订立遗嘱的要求与两名见证人A Hong Kong will, or 平安紙, is valid only if it is written, signed and witnessed by two people present at once. What Cap. 30 requires, and where free help stops.
- 先人银行账户:银行可以放出什么,四条合法途径Closing a deceased parent’s bank account needs a grant, or a Home Affairs Department certificate. What Cap. 10 Part VA allows, and what counts as an offence.
延伸探索
- SilverGuard Technologies,为长者家庭建立工具的公司Company context for the estate-administration guides.
- Legaris,SilverGuard 产品架上的准备度应用Where document readiness is tracked.
- Easikin,为成年子女而设的照护工作空间Coordination while an estate is being administer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