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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嘱认证:授予书、表格与《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遗嘱认证,是高等法院发出的书面授权,让遗嘱指名的人可以处理先人的遗产。在香港,它依《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发出,向遗产承办处申请;没有它,银行、土地注册处或股份登记处都不会交出任何东西。
由 Legaris 撰写 ·

遗嘱认证,还是遗产管理书
没有遗嘱时,同一法院向法律上排最前的人发出遗产管理书。两种文件统称「授予书」,没有授予书,遗产就无法管理。
授予书究竟是什么
第 10 章第 2 条把用语界定得很清楚,值得细读,因为家庭通常用得很松。遗嘱认证,指在法院盖章下授权遗嘱指名的遗嘱执行人管理立遗嘱人遗产的授予;遗产管理包括附有或不附遗嘱的遗产管理书;遗产管理人是获授予遗产管理的人;授予指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的授予;遗产代理人指当时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第 3 条赋予法院对所有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事宜的司法管辖权,并可授予、更改或撤销。第 4 条规定所有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均须盖上法院印章,并可在无须进一步证明下获接纳为证据。第 5 条让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以法院名义、在法院印章下作出、修订或加签授予——所以没有争议的申请由遗产承办处处理,而不是由法官处理。
| 授予书 | 适用情况 | 由谁行事 |
|---|---|---|
| 遗嘱认证 | 有遗嘱,而指名的遗嘱执行人能够且愿意行事 | 遗嘱执行人 |
| 附遗嘱的遗产管理书 | 有遗嘱,但没有委任执行人,或执行人不能或不愿行事 | 遗产管理人 |
| 遗产管理书 | 没有遗嘱 | 遗产管理人 |
谁可以申请
有遗嘱时,由遗嘱执行人申请。如没有委任执行人,或执行人不能或不愿行事,就按《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 10A 章)第 19 条的优先次序,顺着遗嘱找出有权申请的人。
没有遗嘱时,由第 10A 章第 21 条定次序,简言之:配偶最先;然后是先人的子女;然后是父母;然后是兄弟姊妹。排在后面的人,在前顺位者均已身故或放弃的情况下仍可取得授予,但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身故或放弃的证据。
每宗申请都有三项实务限制:授予书发给不超过四人;遗产涉及未成年受益人或终身权益时,须有至少两名遗产管理人;未满 21 岁者不得取得授予。
最令家庭意外的一点:只计香港资产
第 10 章第 24A 条把先人的资产与负债,限定为在香港境内的资产与负债。香港法院的授予书不会伸延到广州的单位、温哥华的银行账户或新加坡的证券持仓——每一项都要按资产所在地的法律处理。
条例也处理相反的情况:第 3(3) 条容许法院按第 IV 部,加签指定国家或地方的遗嘱认证法院所作出的授予。如父母在外地身故而在香港留下资产,要问的是加签,而不是从零开始重新申请。
申请步骤
程序写在《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 10A 章)之内,那是条例下的附属法例。表格由司法常务官按第 2A 条指明(即「指明表格」),而司法常务官发出的《指明表格指南》,才是真正告诉你哪份表格合用的文件。
- 填妥指明表格,并提交由申请人宣誓的支持誓章——第 6 条。申请遗产管理时,誓章须述明前顺位者的权利如何被清除,以及是否涉及未成年或终身权益。
- 你可以亲自申请——第 4(1) 条——但必须亲身到遗产承办处,因为第 4(9) 条不容许以邮寄方式申请。
- 承办处职员会协助程序上的事宜,但第 4(8) 条列明:任何人不得向亲自申请的人提供法律意见。选择及填妥正确表格的责任,仍在申请人身上。
- 司法常务官须以其认为适合的查询获得满意答案——第 5(1) 条;除获司法常务官许可,遗嘱认证或附遗嘱的遗产管理书不得在身故后 7 天内发出,遗产管理书则不得在 14 天内发出。
法院费用
费用依《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 4D 章)附表 2 缴付。就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身故的个案,遗产承办处公布的指引列出:提交申请费用 265 元,授予书誊写费用 72 元,并已取消按比例计算的费用;在该日期之前身故的个案,另有按誓章所载净值计算的比例费用。
法例没有规定申请的时限——身故多年后仍可申请——但表格要求你解释延误,所以事隔多年才申请,需要把理由记录在案。
开始之前要搜集什么
承办处不会代你核查遗产:就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身故的个案,查明资产的责任在申请人身上。先把以下几项备齐,因为表格全部都会问到。
- 遗嘱正本(如有),以及任何遗嘱修订附件。
- 死亡证明书。
- 香港资产清单:银行与证券月结单、强积金、物业业权、股票证书,并记下账户号码及身故日结余。
- 你自己的继承资格证明——配偶的结婚证书、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前顺位者放弃权利的证据。
- 每名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是否涉及未成年受益人或终身权益的记录,因为这会影响所需遗产管理人的人数。
与生前文件的关系
遗嘱认证是身故之后的程序;遗嘱才是决定谁受益的文件。授权书在这里没有角色——它随身故而终止——所以准备充足的家庭,手上会有两份不同的文书。香港的授权书是什么 讲的是生前那一份,持久授权书 讲的是跨越失去能力的那一份。
这一页填不了的,是文件在哪里的问题:遗嘱、楼契、月结单放在何处。长者紧急文件清单 是应该在有人需要之前就建立好的清单,而准备度分数 就是 Legaris 追踪哪几项仍然欠缺的方法。
资料来源
以下是本页法律陈述所依据的第一手来源。在依赖任何摘要(包括这一份)之前,请先读条例原文。
-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 —— 第 2 条(定义)、第 3 条(司法管辖权)、第 4 条(盖章)、第 5 条(司法常务官)、第 24A 条(香港资产),以及第 IV 部(加签)。
-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 10A 章) —— 第 2A 条(指明表格)、第 4 条(亲自申请)、第 6 条(誓章)、第 19 条(有遗嘱时的优先次序)及第 21 条(无遗嘱时的优先次序)。
- 《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 4D 章) —— 附表 2 订明授予书的法院费用。
- 司法机构——遗产承办处 —— 承办处自己的指引:各类授予书、谁可申请、所需文件、费用与知会备忘程序。
- 《遗嘱条例》(第 30 章) —— 香港遗嘱的订立、见证与撤销。
- 法律援助署 —— 无力负担法律意见的家庭可申请的法援及当值律师服务。
下一步做什么
本页属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有争议的遗产、在香港以外有资产的遗产,或含意不清的遗嘱,都需要律师处理,遗产承办处也会这样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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