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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授权书:香港第 501 章的签署与注册要求
持久授权书,是让你可信任的人在父母失去精神行为能力之后,仍然可以代为管理金钱与物业的文件。它要生效,必须在父母仍然明白内容时签署、由医生与律师分别证明,并向高等法院注册。
由 Legaris 撰写 ·

这一页说明什么
以下是把上面那句话拆开的细节:《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在签署时要求什么、签名的先后次序、为什么注册不是可选项,以及受权人可以用父母的钱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什么令一份授权书「持久」
第 501 章第 3 条列出三个条件,三者必须同时符合:文书须采用订明格式;须由授权人与受权人按订明方式签立;并在授权人签立之时载有订明说明资料。
第 3(3) 条然后把门关上:看来是设立持久授权、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文书,不能以持久授权的形式生效。没有「部分有效」这回事——漏了一项形式要求,它最多只是一份在失去能力时即失效的一般授权书。
签署本身:第 5 条的次序
这是最多家庭低估的部分,也是最无法事后补救的部分。第 5(2) 条规定了次序,以及在场的人必须是谁。
- 父母须在注册医生及律师面前签署——第 5(2)(a)(i) 条。
- 在律师面前的签署,可与在医生面前签署同一场合进行,或在当次签署之后 28 天内完成——第 5(2)(a)(ii) 条。错过这个期限,签立就不符合规定。
- 医生与律师都不得是将被委任的受权人、受权人的配偶,或与授权人或受权人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第 5(2)(aa) 条。所以身兼受权人的家族朋友,不能同时做见证。
- 受权人必须签署文书——第 5(2)(c) 条。
- 律师须证明:授权人当时看来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按第 2 条的用语)、文书在其面前签署,以及授权人确认出于自愿签署——第 5(2)(d) 条。
- 医生须就其亲身检查,证明相同的事项——第 5(2)(e) 条。
- 如父母身体上无法签名,可由另一人代签——不得是受权人、受权人配偶、医生或律师——并须在授权人面前、按其指示签署——第 5(2)(b) 条。
谁可以担任受权人
第 6 条收窄了委任范围:受权人须为年满 18 岁、未破产且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个人,或信托法团。第 7 条则排除两类文书:让受权人另委代替人或继任人的,以及让受权人转委《受托人条例》(第 29 章)第 27 条所指信托的。
可以委任多于一名受权人,但第 15 条要求他们共同行事,或共同及各别行事。家庭通常选共同及各别:其中一人身故或不能再行事,另一人仍可继续,不必再签一份现在已无人能签的新文件。
注册不是手续,是条件
持久授权的设计目的,就是跨越失去能力——第 4(1) 条正是这样写:授权不会因授权人日后精神上无能力行事而被撤销。但第 4(2) 与 4(3) 条为「使用」加上条件。
一旦受权人有理由相信授权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或正逐渐如此,就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申请注册该文书——第 4(2) 条。在注册完成之前,受权人不得依授权行事——第 4(3) 条。
第 4(5) 条有一个很窄的例外:申请待决期间,受权人可以行事以维持授权人的生活,或防止其遗产受损。缴院舍费或保费通常落在这里;卖楼通常不属于。
注册申请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第 9(1) 条。司法常务官在信纳文书看来是设立持久授权、各项规定已符合、费用已缴之后,会予以注册——第 9(2) 条。正本及核证副本须送交存档——第 9(3) 条;注册纪录可供查阅,缴费后可取得副本——第 9(5) 条。注册不会令无效的授权变得有效——第 9(7) 条——签错了,拿去注册也补不回来。
受权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第 8(1) 条是最重要的界线:持久授权不得授予财产及财务事宜以外的权限,并须指明受权人有权处理的特定事宜、财产或事务。医疗与照护决定完全不在其中。
在这条界线之内,第 8(3) 条容许受权人为自己及他人的利益行事,但仅限于授权人可预期会供养该等需要的程度;亦可作时令性、生日或结婚纪念的馈赠,或捐给授权人曾支持的慈善机构——第 8(4) 条补充:顾及授权人遗产后,馈赠不得属不合理。
第 12 条把上述种种变成受信性质的责任:诚实及尽责行事、备存妥善账目及纪录、不进行会与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的交易、不把授权人的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合。第 11 条则赋予法院权力,可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命令提交账目、撤销或更改授权,以及撤换受权人。
「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是英国的名称,不是香港的文件
搜索 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 的家庭,看到的通常是英格兰及威尔士取代旧制的文书。香港没有走那条路:这里有的是第 501 章下的持久授权书,香港法律并无另一种「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
这在父母曾长居外地时尤其重要。在外地签立的文书,不会自动成为香港的持久授权书;香港的银行有权要求提交本地文件。如父母在外地签过,宜请教律师是否需要同时订立香港的文书。
何时终止
第 13(1) 条列出持久授权的撤销情形:授权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时撤销,或于失去能力后康复并经法院命令确认撤销;受权人破产;依《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 章)第 II 部委出委员会而法院指示撤销;授权人或受权人身故;或任何在普通法下可撤销授权书的理由。
第 18(3) 条加入一项家庭很少用、却往往应该用的保障:订明格式容许授权人指名某些人,受权人在申请注册前必须通知他们。第 19 条说明:没有通知不会令注册无效,但法院在相关程序中可因此而作出不利推论。
如何准备
文件很短,准备工作才是重点。预约任何东西之前,先定好这四件事:
- 由谁出任。一名受权人还是两名?如两名,决定共同或共同及各别行事,并向两人说明职责。
- 涵盖哪些资产。第 501 章要求文书指明受权人可处理的事宜、财产或事务,所以一份最新的银行、证券与物业清单,就是草拟时的工作文件。
- 医生与律师。两者都须独立于受权人及亲属关系,并须同时在场见证签署——律师须在医生签署之后 28 天内签署。
- 注册正本放在哪里。注册后纪录由高等法院备存,但家人仍要知道谁持有核证副本、账目放在何处。长者紧急文件清单 正是用来对照的清单。
资料来源
以下是本页法律陈述所依据的第一手来源。在依赖任何摘要(包括这一份)之前,请先读条例原文。
-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 —— 上文的第 3、4、5、6、7、8、9、11、12、13、15、18、19 条。
- 《授权书条例》(第 31 章) —— 第 1A 条界定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第 2 条规定一般授权书的签立。
- 《遗嘱条例》(第 30 章) —— 香港遗嘱(平安纸)的订立、见证与撤销。
- 《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 章) —— 没有持久授权时适用的第 II 部监护条文。
- 律政司——持久授权书 —— 政府对这份文书及注册步骤的说明。
- 社区法律信息中心——持久授权书 —— 见证人、证明与使用的实务解答。
- 法律援助署 —— 无力负担这类文件法律意见的家庭可申请的法援。
下一步做什么
本页属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书本身要找香港律师;医生的证明则需要一个预约——趁父母仍能同意时安排。
如仍在决定需要哪份文件,先读香港的授权书是什么。如问题是父母身故之后的事,那是遗嘱认证,不是持久授权。如想文件在凌晨两点仍找得到,那正是准备度分数所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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