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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人银行账户:银行可以放出什么,四条合法途径
先人银行账户不能由家人说提就提。银行需要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或民政事务总署依《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VA 部发出的证明书;两者皆无而动用款项,可能构成罪行。
由 Legaris 撰写 ·

账户为何停住
单名账户在持有人身故的一刻就属于遗产。银行冻结余额,不是刁难,而是避免把钱付给错误的人。《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第 60J(2) 条把后果说得很白: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处理并未列于第 15A 条所指誓章附表、或附于授予书的附表内的遗产任何部分,即属犯罪。
所以家人的本能反应——趁银行未发现先把钱提走——是最差的选择。它把一段行政延误变成刑事风险,也给其他受益人一个不再信任当事人的理由。
第一条路: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
正路是取得授予书。有遗嘱,遗嘱认证发给执行人;没有遗嘱,遗产管理书发给规则上排最前的人。授予书盖章之后,银行便会依遗产代理人的指示行事,而附于授予书的资产附表,正好告诉银行遗产包含什么。
如遗产不只是钱,或余额较大,这条路无法绕过。它也是最慢的一条,这正是第 VA 部存在的原因。遗嘱认证程序 讲表格与誓章;执行人之后要做什么 讲随之而来的管理。
第二条路:殡葬费用
第 60B 条容许局长应申请发出「支用款项证明书」,适用于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身故者的遗产,前提是局长信纳先人在身故前以单名在银行维持账户。证明书述明所指款额为支付殡葬费用所需。
它的效力特别,值得理解:第 60B(4) 条规定,把证明书连同身份证明向银行出示,即视为先人如仍然在世时妥为作出的提款请求——银行须付款,但受第 60G 条附加于证明书的条件规限。
实务上,申请向民政事务总署提出,该署依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转授的权限发出证明书。该署公布自己的表格与服务承诺,而款项通常直接付给殡仪服务供应商,而不是交到家属手上。
第三条路:受养人的生活费
同一份证明书也可涵盖生活费。第 60B(3)(b) 条把它延伸至身故前依赖先人供养、而局长认为在遗产中有权益的人。
如配偶,或有残疾的成年子女,一直靠先人的收入生活,这一条就适用。它是临时桥梁,不是分派:款额以局长信纳所需者为限,之后遗产仍须妥善管理。
第四条路:五万元或以下的遗产
第 60K 条为小额遗产提供较轻的途径。如执行人或优先有权管理遗产的人提出申请,并以誓章证明先人身故时实益拥有的全部财产均为金钱、总额不超过 50,000 元,且先人并非以受托人或《祖堂条例》所指司理身份持有财产,局长可发出确认通知书。
通知书令持有人免受干预遗产的条文限制,可以在没有授予书的情况下处理该笔款项。两项限制容易被忽略:遗产必须全部是金钱——有单位、股票或汽车就不符——而银行仍然自行决定是否凭通知书放出余额。如日后发现其他财产令遗产超过 50,000 元,通知书须交回注销。
哪一条路适用
选择由三项事实决定:账户是否先人的单名账户、遗产值多少、钱用来做什么。
| 情况 | 途径 | 由谁申请 |
|---|---|---|
| 单名账户,遗产超过 50,000 元或包含物业 | 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 | 执行人,或有权管理遗产的人 |
| 单名账户,款项用于殡葬 | 支用款项证明书——第 60B 条 | 有意申请授予书的人;如仅为殡葬费,任何局长认为适合的人 |
| 单名账户,款项供受养人使用 | 同一证明书,以生活费为理由——第 60B(3)(b) 条 | 证明书申请人 |
| 遗产全部为金钱,不超过 50,000 元 | 确认通知书——第 60K 条 | 执行人或优先有权的人 |
联名账户、保管箱与强积金
有尚存权的联名账户是另一个问题:余额可能不经遗产而归尚存者。但银行仍会要求死亡证及其本身表格,而开户授权也关键——「任一签名即可」与「须两人签名」的账户,处理方式不同。在假设钱可以用之前,先书面问清楚银行要什么。
联名租用的保管箱也不是尚存者说开就开。第 60I 条限制尚存租用人在身故后 12 个月内、或清单备妥之前(以较后者为准)的取用权;而证明身故日期,是尚存租用人的责任。如遗嘱就放在箱内,这是首先要清掉的障碍。
强积金又是另一回事。受托人会要求授予书,或按其本身规则所需的文件;身故利益付给遗产代理人,而不是付给拿出身份证的人。有指名受益人的保单通常不属遗产;没有指名的则属遗产。
去银行要带什么,按次序
先备齐,再开口问,第一次对话才会完整。
- 死亡证核证副本——银行会收走一份。
- 遗嘱(如有),以及授予书发出后的授予书。
- 如走民政事务总署那条路,带同证明书或确认通知书。
- 你的身份证,以及证明你是执行人或是有权管理遗产者的文件。
- 身故日的账户结单——向银行索取,不要凭记忆重组。
- 把银行处理身故账户的程序写下来,并记下说明的职员姓名。各银行做法不同,一纸记录可省掉日后的争论。
资料来源
以下是本页法律陈述所依据的第一手来源。在依赖任何摘要(包括这一份)之前,请先读条例原文。
-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 —— 第 VA 部,包括第 60A 条(释义)、第 60B 条(支用款项证明书)、第 60C 至 60E 条(保管箱)、第 60G 条(条件)、第 60I 条(尚存租用人)、第 60J 条(干预遗产)、第 60K 条(不超过 50,000 元的遗产);另第 15 条(不超过 150,000 元遗产的简易管理)。
-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 10A 章) —— 授予所需的表格与誓章。
- 民政事务总署——支用款项以支付殡葬费 —— 该署关于第 60B 条证明书的页面。
- 民政事务总署——支用款项作生活费 —— 生活费理由及所需文件。
- 民政事务总署——小额遗产的处理 —— 第 60K 条的确认通知书。
- 社区法律信息中心——不超过 50,000 元的遗产 —— 包括银行仍有酌情权决定是否放出款项这一点。
- 司法机构——遗产承办处 —— 授予、费用与知会备忘程序。
下一步做什么
本页属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遗产涉及生意账户、按揭,或受益人之间有争议,应在第一次提款之前找律师,而不是之后。
如身故刚刚发生,最初两星期 说明其他文件的次序。如银行已要求遗嘱认证,遗嘱认证那一页 就是下一步。如在父母仍在世时读到这一页,准备度分数 就是 Legaris 记录有哪些账户、每份文件放在哪里的方法。
常见问题
- 没有遗嘱认证,银行可以为殡葬费放出款项吗?
- 可以,经民政事务总署。第 10 章第 60B 条的「支用款项证明书」述明款额为殡葬费所需,向银行出示即视为先人作出的提款请求——银行须付款。
- 小额遗产的五万元上限是什么?
- 那是第 10 章第 60K 条的上限,而且只在整个遗产都是金钱时适用。确认通知书令持有人免受干预遗产的条文限制,但银行仍自行决定是否放出余额。
- 联名账户可以完全避开遗嘱认证吗?
- 有尚存权的联名账户,余额可能不经遗产而归尚存者;但银行仍会要求死亡证及其本身表格,而开户授权决定尚存者可以做什么。
- 银行会扣住款项多久?
- 法例没有为银行设定时限。银行在取得授予书或民政事务总署的文件、连同身份证明之后便会行事——所以决定时间的是文件,不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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