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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 分鐘閱讀

平安紙:香港訂立遺囑的要求與兩名見證人

在香港訂立遺囑(平安紙),父母須在兩名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簽署一份書面文件;兩名見證人之後亦須簽署或確認簽名。這就是《遺囑條例》(第 30 章)第 5 條的全部形式要求,而符合它不需要律師,也不需要政府部門。

由 Legaris 撰寫 ·

Reading glasses and a pen resting on a closed cream folder on a light oak table beside a window

遺囑可以做什麼,唯一做不到的是什麼

《遺囑條例》(第 30 章)第 3 條容許任何人以遺囑處置全部財產;第 19 條規定遺囑自主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它處理的是當時擁有的財產,而不是簽署當日的財產。所以多年前訂立的遺囑,仍然涵蓋後來購入的單位,不必重簽。

遺囑做不到的,是避開遺囑認證。遺囑決定誰受益;真正令家人可以處理資產的,是遺產承辦處發出的授予書。遺囑認證程序 是另一項法院程序,遺囑寫得再好也繞不過去。

平安紙與遺囑是同一份文件

平安紙是家庭慣用的粵語說法;遺囑是條例用的字。香港法律沒有另一種「平安紙」,沒有為它預留特別格式,法律效果也完全一樣。標題寫平安紙的文件,與標題寫遺囑的文件,同樣按第 5 條判斷。

這個誤會令家庭浪費時間,因為它令人去找一份根本不存在的政府表格。要緊的不是紙上的標題,而是簽名、兩名見證人,以及背後的意思。

民政事務處平安紙:政府不做什麼,免費服務在哪裡

民政事務處是家庭最常被指去的地方,而答案就在民政事務總署自己公布的常見問題:該署沒有提供辦理遺囑(俗稱平安紙)的服務。民政諮詢中心只提供辦理作私人用途的法定聲明/宣誓,費用全免;該署亦明言,法定聲明/宣誓不等於遺囑。

原因是它引用的兩條條例。法定聲明受《宣誓及聲明條例》(第 11 章)規管,可在監誓員席前作出;遺囑則受《遺囑條例》(第 30 章)規管,須符合第 5(1) 條,當中包括立遺囑人在兩名或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簽署。所以在諮詢中心櫃位簽一份聲明,不會變成遺囑,也沒有任何印章、蓋印或證書可以令它變成遺囑。

真正免費存在的是意見,不是草擬。當值律師服務管理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就真實的法律問題提供一次過的初步意見,不設經濟審查,費用全免。它不代你草擬遺囑,不審閱遺囑,亦不提供跟進或代表服務;轉介機構包括民政諮詢中心,而九個法律諮詢中心各自設於民政事務處。

剩下的就是第 5 條,而符合第 5 條本身不收費。任何「免費平安紙服務」,若把表格收走、日後交回一份已簽名的文件,就沒有符合第 5 條,宣傳寫得多好都一樣;在櫃位簽一份聲明,同樣不算。見證人必須在父母簽署的那一刻在場,同一間房,同一個時間。

身故之後,該署的角色不同,而這正是家庭最容易與「立遺囑」混淆的一段。民政事務總署的遺產受益人支援組,依第 10 章第 VA 部發出「確認通知書」(適用於總額不超過 50,000 元、全部為金錢的遺產),以及「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兩者都是身故之後的遺產途徑,不是生前訂立遺囑的方法。身故後銀行可以放出什麼 有詳細說明。

第 5 條:四項條件

第 5(1) 條列出四項條件,四項必須同時成立。條文列明不需要任何見證條款;但見證條款在多年之後,正是證明其餘各項真的發生過的憑據。

《遺囑條例》第 5(1) 條的四項條件,以及實際上如何出錯
條件意思怎樣出錯
以書面作出打字、印刷或手寫均可,須能長期保存只在口頭上交代,或只存在於無人能開啟的手機備忘
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他人在其面前按其指示代簽父母親自簽名,或指示另一人在其眼前代簽事後由他人補上簽名,而父母不在場
從簽名可見立遺囑人有意令遺囑生效簽名位於處置條文之後,而不是空白頁或信封上簽在封面頁,或簽在一張上方空無一物的紙上
在兩名或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簽署或確認同一場合、同一房間,兩名見證人由頭到尾都在兩位鄰居分兩日簽署,或父母離開後才找見證人補簽

誰可以做見證人,誰不可以

見證人必須看得見簽名正在發生。第 9 條補充:見證人日後即使被裁定無能力作證,遺囑亦不因此失效。第 10 條才是要害:如見證人同時獲遺囑餽贈財產(其配偶獲贈亦然),該項餽贈作廢——遺囑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如遺囑在沒有該人見證下仍已妥為簽立,第 10(3) 條可保住大局。

所以家庭層面的規則很簡單:找兩名在遺囑下什麼都拿不到、其配偶亦拿不到的人做見證。遺囑執行人的位置不同——第 12 條規定執行人不會因身分而不能作證——但同時是受益人的執行人,仍然應該避開,因為第 10 條不理會你當時填的是哪個角色。

  • 可以:鄰居、家族朋友、舊同事——兩個人,都在房間裡。
  • 避免:遺囑中任何受益人、其配偶,以及一旦遺囑失效就會繼承的人。
  • 切勿:分兩日簽署的見證人,或父母簽名時不在場的人。

怎樣選遺囑執行人

遺囑應指名執行人,通常再加一名替補。《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第 27 條規定:如授予書只發給多名指名執行人中的一人或數人,遺產代理人的一切權力均可由正在行事的執行人行使——所以指名兩人,不會因為只有一人申請而卡住。

執行人可以放棄。第 29 條容許以書面明示放棄,須由律師或可監誓的人見證,或在呈請聆訊時口頭作出。在授予書發出前放棄很簡單;一旦已取得授予書,就要依第 33 條向法院申請,較慢亦較貴。執行人實際要做什麼 是下一頁。

授予書不會發給超過四名遺產代理人;未滿 21 歲者不得取得授予。對大多數家庭而言,一名執行人加一名替補,就是可行的答案。

撤銷與修改遺囑

第 13 條是封閉的清單:遺囑只可因結婚(第 14 條)、因另一份有效遺囑、因按訂立遺囑方式簽立的書面撤銷,或因立遺囑人懷抱撤銷意圖而燒毀、撕毀或以其他方式毀滅,而被撤銷。其他做法一概無效——在頁邊寫字、向家人交代、告訴律師「我本來想」,都不算。

情況改變時,遺囑會怎樣
發生了什麼法律的規定應該怎樣做
父母結婚遺囑因結婚而撤銷,第 14 條的例外情況除外婚後重新簽一份
條文被劃掉並加簽簽立後的改動無效,除非按遺囑方式簽立——第 16 條重新簽一份乾淨的
後來另簽一份遺囑後一份撤銷前一份——第 13(1)(b) 條只保留一份簽署正本流通,並說清楚放在哪裡
正本意外被撕毀撤銷須有撤銷意圖——第 13(1)(d) 條這是爭議,不是手續問題,須請教律師
想「恢復」舊遺囑恢復須重新簽立或訂立遺囑修訂附件——第 17 條重新簽一份

簽署正本應該放在哪裡

家人日後須把正本帶到遺產承辦處。拍照有助溝通,但不能代替文件本身。告訴執行人放在哪裡,再告訴另一個人,並且放在火燒不到的地方。

銀行保管箱是常見答案,但有一點要留意:身故之後,保管箱的取用受第 10 章第 VA 部規管,尚存租用人取用亦受限制,直至清單備妥。所以執行人應該在有人需要之前,就知道這個安排——以及箱上還有誰的名字。妥善保存文件 講得更詳細。

什麼時候範本不夠用

第 23A 條容許法院更正因文書錯誤或誤解指示、而未能落實立遺囑人意願的遺囑,但須提出申請,而且一般不得在首次授予後六個月之後提出。更正是補救,不是計劃。

如財產分處多地、有家族生意、屬再婚、受益人有領取入息審查福利,或有家人可能提出爭議,律師費值得付。自己寫遺囑 說明下載範本可以做什麼、做不到什麼。

資料來源

以下是本頁法律陳述所依據的第一手來源。在依賴任何摘要(包括這一份)之前,請先讀條例原文。

下一步做什麼

本頁屬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遺囑涉及香港以外的物業、家族生意,或無法自行管理金錢的受益人,就需要律師;寫錯之後再補救,遠比一開始寫對昂貴。

如遺囑已簽好,想知道另一端的程序,請讀遺囑認證。如本週就要把正本收好,準備度分數 就是 Legaris 追蹤家庭仍拿不出哪幾份文件的方法。

常見問題

平安紙與遺囑是否同一樣文件?
係。平安紙是家庭慣用的粵語說法,條例稱之為遺囑。《遺囑條例》(第 30 章)沒有另一種文書,判斷標準亦完全一樣。
香港的遺囑可以手寫嗎?
可以。第 5 條要求書面與簽名,不要求打字或印刷。手寫遺囑只要在兩名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簽署,並由兩名見證人簽署或確認簽名,即屬有效。
遺囑一定要由律師訂立嗎?
不一定。第 5 條只規定形式,沒有要求律師草擬或見證。但如涉及物業、生意、再婚,或需要保護的受益人,律師費值得付。
身故後找不到遺囑正本怎麼辦?
除非能向法院證明副本或遺囑內容,否則遺產會當作沒有遺囑處理。所以執行人必須知道簽署正本放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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