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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9 分鐘閱讀

遺囑執行人:香港執行人的職責、放棄與責任

遺囑執行人,是遺囑指名負責收集遺產、清償債務、分派餘下財產的人。在香港,權限來自遺囑,但真正可以動用遺產的權力來自遺囑認證,所以這份工作由遺產承辦處開始。

由 Legaris 撰寫 ·

A stack of plain manila folders beside a set of keys and a closed notebook on a cream desk

執行人的權限從何而來

遺囑委任執行人;法院其後以遺囑認證確認這項委任。在授予之前,銀行、股份登記處或土地註冊處都不會依執行人的指示行事,即使遺囑寫得多清楚。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第 27 條令這個角色在多人具名時仍然可行:如授予書只發給多名執行人中的一人或數人,遺產代理人的一切權力均可由正在行事的執行人行使,效力猶如所有指名執行人均已同意。所以指名兩人不是死鎖,而是後備。

誰可以做執行人,受益人可以嗎

任何個人都可以被指名;如遺囑容許,信託法團亦可出任。父母簽署之前,有三項限制值得知道:授予書不會發給超過四名遺產代理人;未滿 21 歲者不得取得授予;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人不能出任。

受益人可以同時是執行人。《遺囑條例》 並不阻止:第 10 條只在見證人同時獲贈時令餽贈作廢;第 12 條確認執行人不會因身分而不能作見證。法律關心的是見證人與受益人的重疊,不是執行人與受益人的重疊。

這個分別值得說清楚,因為這正是家庭真正會問的問題。既繼承單位、又管理遺產的女兒,處於正常而合法的位置。既繼承單位、又在遺囑上簽名做見證的女兒,剛剛失去了那個單位。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按次序

次序比清單重要:在清償債務之前就分派遺產的執行人,可能要以個人身分承擔不足之數。

由身故到最後分派,執行人要做的事
階段職責涉及什麼
授予之前找出並保管遺囑,辦理死亡登記遺囑正本、死亡證明書,以及先人擁有什麼的清單
申請宣誓並提交資產清單第 10A 章指明的表格、誓章,以及遺產資產與負債的誓章
授予之後接管資產通知銀行、結束或轉移戶口、收取租金、為單位估價、處理強積金與保險
管理支付殯葬費、債務與稅項殯葬帳單、水電雜費、信用卡、報稅表,以及物業上的按揭
物業出售、轉移或保留單位遺產代理人可處置先人的財產——第 10 章第 54 條
帳目法院要求時提交清單第 56 條規定,遺產代理人須在依法被要求時,以誓章提交真確的清單與帳目
分派向受益人付款,並取得收據按遺囑分派剩餘財產;過早分派是執行人最典型的錯誤

資產清單是許可證,不是手續

第 10 章第 24A 條要求隨申請提交遺產資產與負債的誓章;附於授予書的清單,就是執行人獲授權處理的範圍。第 60J(2) 條把這一點說得更白: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處理並未列於清單內的遺產任何部分,即屬犯罪。

實務上,清單應在申請之前建立,而不是之後。身故日的銀行月結單、物業業權、股票證書、強積金結單與保單,全部都要列上。六個月後才發現一個戶口不是致命,但意味著要補交修正誓章,並要等。

放棄職務,或被撤換

執行人沒有義務出任。第 29 條容許明示放棄:以書面作出,由放棄者簽署,並由律師或可監誓的人見證;或在呈請聆訊時口頭作出。在授予前放棄,乾淨而便宜。已取得授予之後,第 33 條容許法院撤銷授予並撤換執行人——那就不便宜了。

實務上,放棄也是單程路。第 31 條規定可以撤回放棄,但如家庭已基於「由他人管理」而分派了遺產,就不應假設法院會同意。

執行人不是什麼

執行人並不擁有遺產。資產以為管理為目的而歸屬於他,作為遺產代理人持有,並且必須與執行人自己的金錢分開。

執行人不會自動獲得報酬。第 60 條容許法院批准給予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律師報酬,但那是一項申請,不是收費表——所以專業執行人的收費,應在委任之前以書面議定,而不是身故之後。

執行人不會因自己的錯誤而受保護。第 57 條保護真誠依授予書行事的人,但不涵蓋分派給錯誤對象、或出售了特定餽贈資產的執行人。

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

執行人由遺囑指名;遺產管理人由法院委任,用於沒有遺囑、或遺囑沒有指名有能力或願意出任者的情況。文件相近,職責實質相同,但權限來源不同,授予亦不同:執行人取得遺囑認證,遺產管理人取得遺產管理書。

如指名執行人已身故或不願出任,遺囑可能已指名替補。如沒有,遺囑認證那一頁 說明誰可以改為申請,以及為什麼答案通常是「附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第一週:一份清單

這部分可以在遞交任何申請之前完成,也是最能省回日後時間的部分。

  • 找出遺囑正本。如放在銀行保管箱,身故後保管箱受第 10 章第 VA 部規管——去之前先讀銀行可以放出什麼。
  • 索取多份死亡證明書核證副本,不要只拿一份:每間機構都會問,而且都會收走一份。
  • 列出每個戶口、保單與物業,記下機構、戶口號碼與身故日結餘。
  • 停止將會失敗的自動轉帳,但不要從單名戶口把錢調走——第 60J 條針對的正是這種行為。
  • 把找到的東西書面告知受益人,一次就好。沉默才是令遺產變成爭議的原因。

資料來源

以下是本頁法律陳述所依據的第一手來源。在依賴任何摘要(包括這一份)之前,請先讀條例原文。

下一步做什麼

本頁屬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遺產涉及生意、信託,或未成年受益人,需要律師出任並提供意見。

如遺囑仍未簽署,先讀香港怎樣訂立遺囑——執行人條文正是家庭最常留空的一項。如身故剛剛發生,最初兩星期 說明次序。如問題只是家人到底找不找得到文件,準備度分數測量的正是這一點。

常見問題

執行人可以同時是受益人嗎?
可以。《遺囑條例》並不阻止。第 10 條的限制針對的是見證人,不是獲委任的執行人——所以受益人可以管理遺產,但不應做簽名的見證人。
香港的執行人會有報酬嗎?
不會自動有。第 10 章第 60 條容許法院批准給予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律師報酬。專業執行人的收費,應在委任之前以書面議定。
執行人可以拒絕出任嗎?
可以。第 29 條容許以書面明示放棄,由律師或可監誓的人見證,或在呈請聆訊時口頭作出。應在取得授予之前放棄,而不是之後。
指名執行人已經身故怎麼辦?
先看遺囑有沒有指名替補執行人。如沒有,法院可依《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 10A 章)第 19 條,向有權的人發出附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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