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9 分鐘閱讀
遺囑執行人:香港執行人的職責、放棄與責任
遺囑執行人,是遺囑指名負責收集遺產、清償債務、分派餘下財產的人。在香港,權限來自遺囑,但真正可以動用遺產的權力來自遺囑認證,所以這份工作由遺產承辦處開始。
由 Legaris 撰寫 ·

執行人的權限從何而來
遺囑委任執行人;法院其後以遺囑認證確認這項委任。在授予之前,銀行、股份登記處或土地註冊處都不會依執行人的指示行事,即使遺囑寫得多清楚。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第 27 條令這個角色在多人具名時仍然可行:如授予書只發給多名執行人中的一人或數人,遺產代理人的一切權力均可由正在行事的執行人行使,效力猶如所有指名執行人均已同意。所以指名兩人不是死鎖,而是後備。
誰可以做執行人,受益人可以嗎
任何個人都可以被指名;如遺囑容許,信託法團亦可出任。父母簽署之前,有三項限制值得知道:授予書不會發給超過四名遺產代理人;未滿 21 歲者不得取得授予;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人不能出任。
受益人可以同時是執行人。《遺囑條例》 並不阻止:第 10 條只在見證人同時獲贈時令餽贈作廢;第 12 條確認執行人不會因身分而不能作見證。法律關心的是見證人與受益人的重疊,不是執行人與受益人的重疊。
這個分別值得說清楚,因為這正是家庭真正會問的問題。既繼承單位、又管理遺產的女兒,處於正常而合法的位置。既繼承單位、又在遺囑上簽名做見證的女兒,剛剛失去了那個單位。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按次序
次序比清單重要:在清償債務之前就分派遺產的執行人,可能要以個人身分承擔不足之數。
| 階段 | 職責 | 涉及什麼 |
|---|---|---|
| 授予之前 | 找出並保管遺囑,辦理死亡登記 | 遺囑正本、死亡證明書,以及先人擁有什麼的清單 |
| 申請 | 宣誓並提交資產清單 | 第 10A 章指明的表格、誓章,以及遺產資產與負債的誓章 |
| 授予之後 | 接管資產 | 通知銀行、結束或轉移戶口、收取租金、為單位估價、處理強積金與保險 |
| 管理 | 支付殯葬費、債務與稅項 | 殯葬帳單、水電雜費、信用卡、報稅表,以及物業上的按揭 |
| 物業 | 出售、轉移或保留單位 | 遺產代理人可處置先人的財產——第 10 章第 54 條 |
| 帳目 | 法院要求時提交清單 | 第 56 條規定,遺產代理人須在依法被要求時,以誓章提交真確的清單與帳目 |
| 分派 | 向受益人付款,並取得收據 | 按遺囑分派剩餘財產;過早分派是執行人最典型的錯誤 |
資產清單是許可證,不是手續
第 10 章第 24A 條要求隨申請提交遺產資產與負債的誓章;附於授予書的清單,就是執行人獲授權處理的範圍。第 60J(2) 條把這一點說得更白: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處理並未列於清單內的遺產任何部分,即屬犯罪。
實務上,清單應在申請之前建立,而不是之後。身故日的銀行月結單、物業業權、股票證書、強積金結單與保單,全部都要列上。六個月後才發現一個戶口不是致命,但意味著要補交修正誓章,並要等。
放棄職務,或被撤換
執行人沒有義務出任。第 29 條容許明示放棄:以書面作出,由放棄者簽署,並由律師或可監誓的人見證;或在呈請聆訊時口頭作出。在授予前放棄,乾淨而便宜。已取得授予之後,第 33 條容許法院撤銷授予並撤換執行人——那就不便宜了。
實務上,放棄也是單程路。第 31 條規定可以撤回放棄,但如家庭已基於「由他人管理」而分派了遺產,就不應假設法院會同意。
執行人不是什麼
執行人並不擁有遺產。資產以為管理為目的而歸屬於他,作為遺產代理人持有,並且必須與執行人自己的金錢分開。
執行人不會自動獲得報酬。第 60 條容許法院批准給予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律師報酬,但那是一項申請,不是收費表——所以專業執行人的收費,應在委任之前以書面議定,而不是身故之後。
執行人不會因自己的錯誤而受保護。第 57 條保護真誠依授予書行事的人,但不涵蓋分派給錯誤對象、或出售了特定餽贈資產的執行人。
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
執行人由遺囑指名;遺產管理人由法院委任,用於沒有遺囑、或遺囑沒有指名有能力或願意出任者的情況。文件相近,職責實質相同,但權限來源不同,授予亦不同:執行人取得遺囑認證,遺產管理人取得遺產管理書。
如指名執行人已身故或不願出任,遺囑可能已指名替補。如沒有,遺囑認證那一頁 說明誰可以改為申請,以及為什麼答案通常是「附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第一週:一份清單
這部分可以在遞交任何申請之前完成,也是最能省回日後時間的部分。
- 找出遺囑正本。如放在銀行保管箱,身故後保管箱受第 10 章第 VA 部規管——去之前先讀銀行可以放出什麼。
- 索取多份死亡證明書核證副本,不要只拿一份:每間機構都會問,而且都會收走一份。
- 列出每個戶口、保單與物業,記下機構、戶口號碼與身故日結餘。
- 停止將會失敗的自動轉帳,但不要從單名戶口把錢調走——第 60J 條針對的正是這種行為。
- 把找到的東西書面告知受益人,一次就好。沉默才是令遺產變成爭議的原因。
資料來源
以下是本頁法律陳述所依據的第一手來源。在依賴任何摘要(包括這一份)之前,請先讀條例原文。
-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 —— 第 24A 條(資產與負債誓章)、第 25 條(遺產代理人數目)、第 26 條(信託法團)、第 27 條(作證的執行人)、第 29 條(放棄)、第 31 條(撤回放棄)、第 33 條(撤銷與撤換)、第 54 條(處置財產的權力)、第 56 條(清單與帳目)、第 57 條(依授予行事的保障)、第 60 條(報酬)及第 60J 條(干預遺產)。
-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 10A 章) —— 指明表格、第 6 條的誓章,以及第 19 與 21 條的優先次序。
- 《遺囑條例》(第 30 章) —— 第 10 條(給見證人的餽贈)及第 12 條(執行人作見證)。
- 司法機構——遺產承辦處 —— 承辦處對誰可申請及須提交什麼的指引。
- 社區法律資訊中心——遺產 —— 關於執行人與授予的淺白解答。
- 法律援助署 —— 法援涵蓋訴訟,包括遺產爭議。
下一步做什麼
本頁屬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遺產涉及生意、信託,或未成年受益人,需要律師出任並提供意見。
如遺囑仍未簽署,先讀香港怎樣訂立遺囑——執行人條文正是家庭最常留空的一項。如身故剛剛發生,最初兩星期 說明次序。如問題只是家人到底找不找得到文件,準備度分數測量的正是這一點。
常見問題
- 執行人可以同時是受益人嗎?
- 可以。《遺囑條例》並不阻止。第 10 條的限制針對的是見證人,不是獲委任的執行人——所以受益人可以管理遺產,但不應做簽名的見證人。
- 香港的執行人會有報酬嗎?
- 不會自動有。第 10 章第 60 條容許法院批准給予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律師報酬。專業執行人的收費,應在委任之前以書面議定。
- 執行人可以拒絕出任嗎?
- 可以。第 29 條容許以書面明示放棄,由律師或可監誓的人見證,或在呈請聆訊時口頭作出。應在取得授予之前放棄,而不是之後。
- 指名執行人已經身故怎麼辦?
- 先看遺囑有沒有指名替補執行人。如沒有,法院可依《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 10A 章)第 19 條,向有權的人發出附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Legaris 家庭準備筆記
下一份清單,在你需要之前到手。
每兩星期寄出一份清單,涵蓋父母檔案裡的一類:文件、緊急聯絡、詐騙或醫療授權。另附可列印的準備度檢查表,方便與兄弟姊妹分工核對。
每兩星期一封電郵。毋須開設帳戶,不會轉交他人,一按即可停止。
延伸閱讀
- 香港遺囑認證:授予書、表格與《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Probate in Hong Kong, from the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 (Cap. 10): what a grant is, who can apply, the forms, the fees and how long it takes.
- 平安紙:香港訂立遺囑的要求與兩名見證人A Hong Kong will, or 平安紙, is valid only if it is written, signed and witnessed by two people present at once. What Cap. 30 requires, and where free help stops.
- 先人銀行戶口:銀行可以放出什麼,四條合法途徑Closing a deceased parent’s bank account needs a grant, or a Home Affairs Department certificate. What Cap. 10 Part VA allows, and what counts as an offence.
延伸探索
- SilverGuard Technologies,為長者家庭建立工具的公司Company context for the estate-administration guides.
- Legaris,SilverGuard 產品架上的準備度應用Where document readiness is tracked.
- Easikin,為成年子女而設的護理工作空間Coordination while an estate is being administer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