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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身故後:香港死亡登記與遺產的第一步
父母在香港身故,第一件事不是遺囑。醫生發出表格 18,死亡須在 14 天內於死亡登記處辦理登記,之後才輪到遺產那一邊——因為在授予書發出之前,父母的任何財物都不能合法處理。
由 Legaris 撰寫 ·

最初幾小時:誰簽什麼
如父母因自然原因身故,而臨終前有醫生診治,該醫生會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 18),交予親屬辦理登記。《死亡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20 條要求醫生隨即簽發,並且必須先親身查看遺體,或接獲另一名已親身查看並信納已死亡的醫生通知,方可簽發。
如在家中身故,由診治醫生或診所簽發;如在醫院身故,病房通常會持有證明書並說明領取程序。在確定手上是哪一份證明書之前,不要定下葬禮日期,因為自然死亡與其他情況,走的是兩條不同的時鐘。
登記死亡:14 天,以及 140 元的死亡證
這是家庭最常弄錯的一點,因為「24 小時」的說法流傳很廣。第 174 章第 14 條規定:如死亡不屬須予報告的個案,申報人——身故時在場或於臨終期間照料的最親親屬,如無則為該住處的佔用人——須在死亡後 14 天內向登記官員提交已簽署的登記表格。登記由入境事務處辦理;該處指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辦即屬違反規定,可處罰款 2,000 元或監禁最多 6 個月。
登記本身免費。要付費的是死亡記項的核證副本(即俗稱死亡證),入境事務處收費 140 元。多取幾份:每間銀行、遺產承辦處與殯儀服務都會問,而且都會收走你給的那一份。
| 文件 | 由誰持有 | 備註 |
|---|---|---|
| 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 18) | 診治醫生,簽發給家屬 | 須帶正本,影印本不受理 |
| 先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 | 家屬 | 如為身份證,登記時交回 |
| 申報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 | 辦理登記的人 | 申報人須為第 14 條所指的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 |
| 先人的資料:職業、國籍、婚姻狀況 | 家屬 | 櫃位會問;如曾結婚,帶結婚證書 |
如死因並非自然
因意外、疑似服藥過量、暴力,或無人能解釋的死亡,均屬須予報告的個案,會轉交《死因裁判官條例》(第 504 章)下的死因裁判官處理。裁判官可命令剖驗或進行死因研訊;入境事務處的指引指出,研訊一般需時約一至六個月。
這段期間死亡尚未登記,家屬無法取得死亡證。當裁判官確定死因並通知登記官後,登記會在大約一週內完成,並以書面通知家屬。這類個案可在登記前發出埋葬或火葬命令,所以葬禮仍可如期進行。
遺產那一邊:暫時不可以做什麼
在授予書發出之前,遺產沒有一分錢屬於家屬。《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第 60J 條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處理並未列於第 15A 條所指誓章附表、或附於授予書的附表內的遺產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以「用來付殯葬費」為由清空單名銀行戶口,正是這條罪最典型的版本,而且完全可以避免:有兩條合法途徑,見身故後銀行可以放出什麼。
授予書由遺產承辦處發出。有遺囑就是遺囑認證,發給執行人;沒有遺囑就是遺產管理書,發給規則上排最前的人。遺囑認證程序 說明表格、誓章與優先次序,承辦處本身亦有公布指引。
哪個部門要哪份文件
第一個月會牽涉五個不同部門,每個都要不同的紙。把它們分清楚,工作就完成了一大半。
| 部門 | 為什麼要找它 | 它需要什麼 |
|---|---|---|
| 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 | 辦理死亡登記、購買核證副本 | 表格 18、先人身份證、申報人身份證 |
| 衞生署/食物環境衞生署 | 火葬或土葬申請,於香港島及九龍死亡登記處的聯合辦事處辦理 | 登記證明書及殯儀服務的申請 |
| 遺產承辦處 | 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 | 遺囑、死亡證、資產清單、誓章 |
| 民政事務總署 | 支用款項作殯葬費或生活費;小額遺產 | 申請表、死亡證、銀行資料、證明文件 |
| 銀行、強積金受託人、保險公司 | 通知身故,停止或轉移戶口 | 死亡證、授予書或民政事務總署證明書、身份證明 |
遺囑改變什麼,不改變什麼
遺囑決定誰受益、由誰管理。它不會免除授予書,也不會令執行人在授予之前有權動用遺產的錢。如遺囑指名的執行人願意出任,就由他申請;如沒有指名有能力或願意的人,法院會發出附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如完全沒有遺囑,遺產按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而《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 10A 章)第 21 條的優先次序決定誰可以申請。香港怎樣訂立遺囑 是這一頁的另一面——趁家人仍能簽署時讀,比較有用。
你會一次又一次被問到的文件
第一週建立一個文件夾,之後一年都會輕鬆些。每間機構問的都是同樣四樣東西,而且沒有一間接受照片。
- 死亡證核證副本——至少四份。
- 遺囑正本(如有),以及每一頁的掃描。
- 你自己的身份證,以及證明你與先人關係的結婚證書或出生證明。
- 資產清單:身故日的銀行與證券月結單、物業業權、強積金結單、保單與股票證書。
- 殯葬費發票——民政事務總署的證明書,正是圍繞這張單而發出。
資料來源
以下是本頁法律陳述所依據的第一手來源。在依賴任何摘要(包括這一份)之前,請先讀條例原文。
- 《死亡登記條例》(第 174 章) —— 第 14 條(14 天內提交登記表格)、第 17 條(死亡登記證明書)、第 20 條(死因醫學證明書)。
-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 504 章) —— 須予報告的死亡與死因研訊。
-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 —— 第 15 條(小額遺產的簡易管理)、第 60B 條(支用銀行戶口款項)、第 60J 條(干預遺產)。
-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 10A 章) —— 誓章與無遺囑情況下的優先次序。
- 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 —— 所需文件、14 天責任、140 元核證副本,以及死因裁判官途徑。
- 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 殯葬費用的款項支用、生活費及小額遺產。
- 司法機構——遺產承辦處 —— 授予、表格與費用。
下一步做什麼
本頁屬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如身故發生在外地、遺產涉及香港以外的資產,或家人對由誰管理有分歧,應及早找律師,而不是拖延。
如接着要處理遺產,請讀遺囑認證。如在身故之前讀到這一頁——那才是更好的時機——文件清單 是現在應該備齊的東西,準備度分數 就是 Legaris 追蹤還欠哪幾份的方法。
常見問題
- 香港的死亡登記時限是多久?
- 自然死亡個案為身故後 14 天。《死亡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14 條把責任放在身故時在場或於臨終期間照料的最親親屬身上。
- 死亡證要多少錢?
- 登記免費。據入境事務處,死亡記項的核證副本收費 140 元,而大多數家庭需要多份。
- 家人可以直接用先人的銀行戶口付殯葬費嗎?
- 不可以直接提款。第 10 章第 60J 條令干預遺產構成罪行。民政事務總署可就殯葬費發出「支用款項證明書」,銀行必須依從——詳見身故父母銀行戶口那一篇。
- 有遺囑還需要遺囑認證嗎?
- 需要。遺囑指名執行人與受益人;遺囑認證才是令執行人可以行事的授予。沒有它,銀行、土地註冊處與股份登記處都不會處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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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香港遺囑認證:授予書、表格與《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Probate in Hong Kong, from the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 (Cap. 10): what a grant is, who can apply, the forms, the fees and how long it takes.
- 先人銀行戶口:銀行可以放出什麼,四條合法途徑Closing a deceased parent’s bank account needs a grant, or a Home Affairs Department certificate. What Cap. 10 Part VA allows, and what counts as an offence.
- 平安紙:香港訂立遺囑的要求與兩名見證人A Hong Kong will, or 平安紙, is valid only if it is written, signed and witnessed by two people present at once. What Cap. 30 requires, and where free help stops.
延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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