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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8 分鐘閱讀

預設醫療指示:香港家庭須知

由 Legaris 撰寫 ·

Layered off-white paper sheets and a brown file folder on a light surface

什麼是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是一份書面陳述,由一位精神上仍有能力的成年人,預先記下自己在日後一旦失去決定能力時,不希望接受哪些維持生命治療。它是一項在當事人仍能作決定的時候作出的選擇,這樣這個決定就不必在危機中落在家人身上。

這份文件的用意,是把決定提早到當事人仍有能力的時候作出,讓家人不必在事後猜測父母會想怎樣。

規管它的新法例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於2024年11月獲立法會通過,並於2026年7月31日生效。它為兩項工具訂立法律框架:預設醫療指示,以及由醫生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在條例之前,一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預先拒絕治療的決定,在普通法下本已有約束力,但一直沒有成文法訂明這類指示應如何訂立、何時適用。條例回答了這兩個問題,並為遵從指示的人提供保障。

指示何時適用

預設醫療指示不會在簽署當日即時生效。只有在當事人已失去就該治療作決定的精神能力,而且指示內指明的醫療狀況已經出現時,它才會適用。條例訂明指示可以涵蓋的先決條件:

  • 末期疾病——即患有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維持生命治療的作用只在於延遲死亡的一刻。
  • 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的昏迷。
  • 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例如晚期腎衰竭、晚期運動神經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

可以拒絕什麼、不可以拒絕什麼

指示可以拒絕的,是那些維持生命卻無法治癒的治療: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以及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

它不能拒絕的,是基本照顧和紓緩治療。舒適、紓緩痛楚、以口進食飲水,以及一般的護理,無論指示如何都會繼續。這條界線很重要:這份文件所拒絕的,是特定的維持生命治療,而不是照顧本身。

誰可以訂立、如何訂立

年滿十八歲、精神上有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人,都可以訂立指示。指示必須以書面作出、清楚表達,並在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下簽署和註明日期。

其中一名見證人必須是香港註冊醫生,負責解釋指示的性質和效力,並信納當事人有能力訂立。兩名見證人都不得在當事人的遺產中有任何權益——在實務上,這排除了配偶、子女和不少近親。

  • 年滿十八歲,簽署時精神上有能力。
  • 書面、清楚表達,簽署並註明日期,有兩名見證人。
  • 一名見證人須為香港註冊醫生;兩名見證人均不得是遺產受益人。

如何撤銷指示

條例刻意「慎入易出」。只要當事人仍有精神能力,就可以隨時撤銷指示:以書面撤銷、銷毀文件、在文件上劃掉並簽署,或在見證人在場下口頭撤銷。一份新的指示也可以取代舊的。

正因為撤銷這樣寬鬆,當事人身邊的人必須知道哪一份才是現行版本。一份沒有人找得到的指示,或一份與較新版本互相矛盾的舊副本,正是病床前引起麻煩的缺口。

文件放在哪裡、誰知道

指示只有在需要用它的人能快速找到時才有用。在醫院管理局的醫院,已簽署的指示會放在一個跟隨病人的指定袋內;在醫院以外,同一條實務規則也適用——簽署正本與家人的緊急文件清單 放在一起,而且至少有兩個人知道準確位置。

如已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應把它放在顯眼、容易取閱的地方,因為在醫院以外,施救者不會翻查隨身物品去找它。

它與授權書有何分別

預設醫療指示與授權書做的是兩件不同的事,家人卻常常混淆。授權書讓他人代為管理當事人的財產和金錢;它不會讓那人代替病人拒絕醫療治療。就醫療治療發聲的,是預設醫療指示。

只有其一而沒有其二的家庭,就有缺口。我們關於長者授權書 的指南涵蓋財務那一邊;父母失去決策能力時會怎樣 則解釋了為何兩者都要在失去能力之前辦妥。

下一步可以做什麼

先找你父母相熟的醫生商量,因為條例要求醫生參與,而指示的內容也正是在這段對話中真正定下來的。然後把簽署好的文件,與家人保存的其他文件放在一起。

Legaris 把父母的文件集中在一個地方,並顯示仍然欠哪幾份;定價頁面 說明哪些功能永遠免費,以及 Break Glass 的費用。到真的有需要時,入院清單 會顯示指示在實際緊急狀況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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