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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令:香港沒有持久授權書時的決定權
監護令,讓某人在父母再不能自行決定之後,決定父母住在哪裡、接受什麼治療、誰可以探望。它由監護委員會依《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第 IVB 部作出,是最後手段。
由 Legaris 撰寫 ·

持久授權書不涵蓋什麼
《持久授權書條例》(第 501 章)第 8(1) 條是一道硬界線:持久授權不得授予財產及財務事宜以外的權限,並須指明所涵蓋的特定事宜、財產或事務。醫療與個人照顧決定完全不在其中。
這個空白是刻意的,也正是監護令要填的位置。簽了持久授權的家庭,只解決了金錢那一半:受權人不能決定父母住在哪裡、不能同意治療、也不能阻止某個人探訪。持久授權書是什麼 講的是文件本身。
誰可以申請,要提交什麼
第 59M 條容許就年滿 18 歲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向監護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須以兩名註冊醫生的書面報告為依據,兩人皆不得為申請人;每份報告須述明有關理由成立,並說明原因。
理由見第 59M(2) 條:如屬精神紊亂,其紊亂的性質或程度足以支持收納監護;如屬精神弱智,其弱智的性質或程度亦然;而兩種情況均須證明,為該人的福利或為保護他人,收納監護是必要的。
委員會亦會收到社會福利署署長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第 59P 條——所以申請不只是一項醫療程序。申請人不限於親屬:條文沒有封閉申請人的類別,實務上社工與醫院人員也會提出申請。
委員會採用的準則
第 59O(3) 條不是重複醫療理由,而是加碼。作出命令之前,委員會須信納:該人的紊亂或弱智,令他在全部或相當比例的個人事宜上不能作出合理決定;其特定需要只能透過收納監護來滿足,並無其他限制較少或干預較輕的方法;以及命令符合其福利或保護他人的需要。
第三項最常被家庭低估。監護不是第一件工具,而是當監督、家庭支援與照顧計劃都試過、仍然不足時剩下的工具。沒有處理「其他方法」的申請,通常會被押後而不是獲批。
監護人實際可以決定什麼
第 59R(3) 條列出委員會可授予、並排除他人的權力。這些權力很具體,也比「最近親屬」一詞所暗示的窄得多。
| 權力 | 容許什麼 | 不容許什麼 |
|---|---|---|
| 居住 | 要求該人居於監護人指定的地方 | 出售該地方或改變其業權 |
| 驅送 | 把該人送到該地方,必要時可使用合理武力 | 在命令範圍以外限制該人 |
| 出席 | 要求該人按指定時間地點接受治療、參與職業、教育或訓練 | 強迫該人接受他有能力拒絕的治療 |
| 同意治療 | 在該人不能理解治療的一般性質及效果時,代為同意治療(特別治療除外) | 代為同意第 59ZA 條所指的特別治療 |
| 探訪 | 要求讓指定的醫生、認可社工或其他人接觸該人 | 排除監護人不喜歡的所有訪客 |
| 生活費 | 以受託人身分持有、收取或支付指定每月款項,作該人的生活費 | 管理遺產、出售物業或投資本金 |
命令可以維持多久
第 59R 條定下期限。就某人的首份監護令,有效期由命令日期起不超過一年;經續期或再續期的命令,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第 59Q 條的緊急監護令更短:不超過三個月,或直至就同一人作出正式命令為止,以較早者為準。第 59U 條規定覆核——首年期限的意義正在於此:委員會會再看一次,而不是把命令當作永久。
誰可以出任監護人
第 59S 條列出條件。委員會須信納建議的監護人年滿 18 歲、願意且有能力出任、有能力照顧該人、性格與該人大致相容,並且沒有不當的利益衝突——尤其是金錢上的衝突。監護人亦須促進該人的利益,包括在其認為必要時凌駕該人的意願,同時在可以確定的範圍內尊重其意見與願望。並須以書面同意出任。
如沒有合適人選,第 59S(2) 條要求委員會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監護人。這是真實會發生的結果,不是手續:意思是國家作出決定,家屬的影響力要透過照顧計劃,而不是透過命令。
監護令,還是遺產管理委員會
第 136 章第 II 部是財產那一邊,而且屬另一個法庭:原訟法庭可命令查訊某人是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第 7 條),並可委出遺產管理委員會,賦予管理權力(第 11、12 條)。沒有持久授權而又要處理金錢與物業時,走的就是這條路。
所以三份文書分工。準備充足的家庭,手上有持久授權處理金錢,可能永遠不需要委員會。沒有準備的家庭,可能同時需要遺產管理委員會與監護令——兩次申請、兩套醫療證據、兩條時間線。
| 文書 | 由誰作出 | 涵蓋 | 何時終止 |
|---|---|---|---|
| 持久授權書(第 501 章) | 授權人在有能力時,由醫生與律師見證下簽立 | 文書指明的財產及財務事宜 | 身故、受權人破產,或法院撤銷 |
| 監護令(第 136 章第 IVB 部) | 監護委員會 | 居住、出席、同意治療、探訪、每月生活費 | 首份命令一年;續期後最多三年 |
| 遺產管理委員會(第 136 章第 II 部) | 原訟法庭 | 管理及處置財產與事務 | 直至法院解除 |
申請之前要準備什麼
申請既在聆訊中決定,也在文件上決定,而兩份醫療報告佔最大份量。
- 兩名註冊醫生的報告,兩人皆不得為申請人——問主診醫生還有誰可以為父母檢查。
- 清楚說明父母已不能再作哪些決定,並舉例,而不是只寫一個診斷。
- 證明限制較少的方法已試過:在家監督、照顧計劃、家庭支援、留宿照顧者。
- 你建議的照顧安排,以及為什麼沒有命令就做不到。
- 建議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以及他在遺產中任何財務利益的說明——委員會會查利益衝突。
資料來源
以下是本頁法律陳述所依據的第一手來源。在依賴任何摘要(包括這一份)之前,請先讀條例原文。
- 《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 —— 第 II 部(第 7、10A、10B、11、12 條:查訊、法院權力、遺產管理委員會)及第 IVB 部(第 59M 條申請、59N 條一般條文、59O 條委員會的命令、59P 條社會調查報告、59Q 條緊急命令、59R 條期限與效力、59S 條監護人、59U 條覆核)。
- 《持久授權書條例》(第 501 章) —— 第 8(1) 條,把持久授權限定於財產及財務事宜。
- 《授權書條例》(第 31 章) —— 第 1A 條(精神上無能力),適用於失去能力即失效的一般授權。
- 社會福利署 —— 康復與精神健康服務,包括申請中的社會調查部分。
- 社區法律資訊中心——精神行為能力 —— 關於監護、遺產管理委員會與持久授權的淺白解答。
- 法律援助署 —— 法援涵蓋訴訟;向委員會提出的監護申請不是法院申請,假設之前應先查清楚涵蓋範圍。
下一步做什麼
本頁屬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有爭議的申請,或涉及父母應住在哪裡的家庭糾紛,需要律師,通常還需要社工。
如父母仍有能力,更好的答案通常是避免走到這一頁的那份文件:持久授權書。如能力剛剛失去,先讀父母失去決策能力時會怎樣。如下一個決定是院舍,安排父母入住院舍 列出所需文件——而準備度分數 記錄這些文件中哪些已經存在。
常見問題
- 監護令與授權書是同一回事嗎?
- 不是。授權書處理財產及財務事宜;監護令處理人身事宜——住在哪裡、治療、出席與探訪。兩者由不同機構依不同條例作出。
- 監護令可以維持多久?
- 依第 136 章第 59R(1)(a) 條,首份命令為一年。續期後最多三年;第 59Q 條的緊急命令不超過三個月。
- 監護人可以管理父母的錢嗎?
- 只限命令指明的每月款項,並依第 59R(3)(f) 條以受託人身分持有。本金、物業與投資,須由持久授權書或原訟法庭委出的遺產管理委員會處理。
- 誰可以申請監護令?
- 條文沒有封閉申請人的類別。家屬、社工與醫院人員都會申請,但申請須有兩名註冊醫生的報告支持,兩人皆不得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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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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