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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 分鐘閱讀

持久授權書:香港第 501 章的簽署與註冊要求

持久授權書,是讓你可信任的人在父母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之後,仍然可以代為管理金錢與物業的文件。它要生效,必須在父母仍然明白內容時簽署、由醫生與律師分別證明,並向高等法院註冊。

由 Legaris 撰寫 ·

An older couple and their adult daughter reviewing paperwork together at a wooden table

這一頁說明什麼

以下是把上面那句說話拆開的細節:《持久授權書條例》(第 501 章)在簽署時要求什麼、簽名的先後次序、為什麼註冊不是可選項,以及受權人可以用父母的錢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

什麼令一份授權書「持久」

第 501 章第 3 條列出三個條件,三者必須同時符合:文書須採用訂明格式;須由授權人與受權人按訂明方式簽立;並在授權人簽立之時載有訂明說明資料。

第 3(3) 條然後把門關上:看來是設立持久授權、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文書,不能以持久授權的形式生效。沒有「部分有效」這回事——漏了一項形式要求,它最多只是一份在失去能力時即失效的一般授權書。

簽署本身:第 5 條的次序

這是最多家低估的部分,也是最無法事後補救的部分。第 5(2) 條規定了次序,以及在場的人必須是誰。

  • 父母須在註冊醫生及律師面前簽署——第 5(2)(a)(i) 條。
  • 在律師面前的簽署,可與在醫生面前簽署同一場合進行,或在該次簽署之後 28 天內完成——第 5(2)(a)(ii) 條。錯過這個期限,簽立就不符合規定。
  • 醫生與律師都不得是將被委任的受權人、受權人的配偶,或與授權人或受權人有血親或姻親關係的人——第 5(2)(aa) 條。所以身兼受權人的家族朋友,不能同時做見證。
  • 受權人必須簽署文書——第 5(2)(c) 條。
  • 律師須證明:授權人當時看來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按第 2 條的用語)、文書在其面前簽署,以及授權人確認出於自願簽署——第 5(2)(d) 條。
  • 醫生須就其親身檢查,證明相同的事項——第 5(2)(e) 條。
  • 如父母身體上無法簽名,可由另一人代簽——不得是受權人、受權人配偶、醫生或律師——並須在授權人面前、按其指示簽署——第 5(2)(b) 條。

誰可以擔任受權人

第 6 條收窄了委任範圍:受權人須為年滿 18 歲、未破產且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個人,或信託法團。第 7 條則排除兩類文書:讓受權人另委代替人或繼任人的,以及讓受權人轉委《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第 27 條所指信託的。

可以委任多於一名受權人,但第 15 條要求他們共同行事,或共同及各別行事。家庭通常選共同及各別:其中一人身故或不能再行事,另一人仍可繼續,不必再簽一份現在已無人能簽的新文件。

註冊不是手續,是條件

持久授權的設計目的,就是跨越失去能力——第 4(1) 條正是這樣寫:授權不會因授權人日後精神上無能力行事而被撤銷。但第 4(2) 與 4(3) 條為「使用」加上條件。

一旦受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逐漸如此,就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申請註冊該文書——第 4(2) 條。在註冊完成之前,受權人不得依授權行事——第 4(3) 條。

第 4(5) 條有一個很窄的例外:申請待決期間,受權人可以行事以維持授權人的生活,或防止其遺產受損。繳院舍費或保費通常落在這裡;賣樓通常不屬於。

註冊申請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第 9(1) 條。司法常務官在信納文書看來是設立持久授權、各項規定已符合、費用已繳之後,會予以註冊——第 9(2) 條。正本及核證副本須送交存檔——第 9(3) 條;註冊紀錄可供查閱,繳費後可取得副本——第 9(5) 條。註冊不會令無效的授權變得有效——第 9(7) 條——簽錯了,拿去註冊也補不回來。

受權人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

第 8(1) 條是最重要的界線:持久授權不得授予財產及財務事宜以外的權限,並須指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特定事宜、財產或事務。醫療與照顧決定完全不在其中。

在這條界線之內,第 8(3) 條容許受權人為自己及他人的利益行事,但僅限於授權人可預期會供養該等需要的程度;亦可作時令性、生日或結婚紀念的饋贈,或捐給授權人曾支持的慈善機構——第 8(4) 條補充:顧及授權人遺產後,饋贈不得屬不合理。

第 12 條把上述種種變成受信性質的責任:誠實及盡責行事、備存妥善帳目及紀錄、不進行會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的交易、不把授權人的財產與其他財產混合。第 11 條則賦予法院權力,可應利害關係方的申請命令提交帳目、撤銷或更改授權,以及撤換受權人。

「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是英國的名稱,不是香港的文件

搜尋 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 的家庭,看到的通常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取代舊制的文書。香港沒有走那條路:這裡有的是第 501 章下的持久授權書,香港法律並無另一種「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

這在父母曾長居外地時尤其重要。在外地簽立的文書,不會自動成為香港的持久授權書;香港的銀行有權要求提交本地文件。如父母在外地簽過,宜請教律師是否需要同時訂立香港的文書。

何時終止

第 13(1) 條列出持久授權的撤銷情形: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時撤銷,或於失去能力後康復並經法院命令確認撤銷;受權人破產;依《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第 II 部委出委員會而法院指示撤銷;授權人或受權人身故;或任何在普通法下可撤銷授權書的理由。

第 18(3) 條加入一項家庭很少用、卻往往應該用的保障:訂明格式容許授權人指名某些人,受權人在申請註冊前必須通知他們。第 19 條說明:沒有通知不會令註冊無效,但法院在相關程序中可因此而作出不利推論。

如何準備

文件很短,準備工作才是重點。預約任何東西之前,先定好這四件事:

  • 由誰出任。一名受權人還是兩名?如兩名,決定共同或共同及各別行事,並向兩人說明職責。
  • 涵蓋哪些資產。第 501 章要求文書指明受權人可處理的事宜、財產或事務,所以一份最新的銀行、證券與物業清單,就是草擬時的工作文件。
  • 醫生與律師。兩者都須獨立於受權人及親屬關係,並須同時在場見證簽署——律師須在醫生簽署之後 28 天內簽署。
  • 註冊正本放在哪裡。註冊後紀錄由高等法院備存,但家人仍要知道誰持有核證副本、帳目放在何處。長者緊急文件清單 正是用來對照的清單。

資料來源

以下是本頁法律陳述所依據的第一手來源。在依賴任何摘要(包括這一份)之前,請先讀條例原文。

下一步做什麼

本頁屬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文書本身要找香港律師;醫生的證明則需要一個預約——趁父母仍能同意時安排。

如仍在決定需要哪份文件,先讀香港的授權書是什麼。如問題是父母身故之後的事,那是遺囑認證,不是持久授權。如想文件在凌晨兩點仍找得到,那正是準備度分數所檢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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