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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令:香港没有持久授权书时的决定权
监护令,让某人在父母再不能自行决定之后,决定父母住在哪里、接受什么治疗、谁可以探望。它由监护委员会依《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 章)第 IVB 部作出,是最后手段。
由 Legaris 撰写 ·

持久授权书不涵盖什么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第 8(1) 条是一道硬界线:持久授权不得授予财产及财务事宜以外的权限,并须指明所涵盖的特定事宜、财产或事务。医疗与个人照护决定完全不在其中。
这个空白是刻意的,也正是监护令要填的位置。签了持久授权的家庭,只解决了金钱那一半:受权人不能决定父母住在哪里、不能同意治疗、也不能阻止某个人探访。持久授权书是什么 讲的是文件本身。
谁可以申请,要提交什么
第 59M 条容许就年满 18 岁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向监护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须以两名注册医生的书面报告为依据,两人皆不得为申请人;每份报告须述明有关理由成立,并说明原因。
理由见第 59M(2) 条:如属精神紊乱,其紊乱的性质或程度足以支持收纳监护;如属精神弱智,其弱智的性质或程度亦然;而两种情况均须证明,为该人的福利或为保护他人,收纳监护是必要的。
委员会也会收到社会福利署署长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第 59P 条——所以申请不只是一项医疗程序。申请人不限于亲属:条文没有封闭申请人的类别,实务上社工与医院人员也会提出申请。
委员会采用的准则
第 59O(3) 条不是重复医疗理由,而是加码。作出命令之前,委员会须信纳:该人的紊乱或弱智,令他在全部或相当比例的个人事宜上不能作出合理决定;其特定需要只能通过收纳监护来满足,并无其他限制较少或干预较轻的方法;以及命令符合其福利或保护他人的需要。
第三项最常被家庭低估。监护不是第一件工具,而是当监督、家庭支援与照护计划都试过、仍然不足时剩下的工具。没有处理「其他方法」的申请,通常会被押后而不是获批。
监护人实际可以决定什么
第 59R(3) 条列出委员会可授予、并排除他人的权力。这些权力很具体,也比「最近亲属」一词所暗示的窄得多。
| 权力 | 容许什么 | 不容许什么 |
|---|---|---|
| 居住 | 要求该人居于监护人指定的地方 | 出售该地方或改变其业权 |
| 驱送 | 把该人送到该地方,必要时可使用合理武力 | 在命令范围以外限制该人 |
| 出席 | 要求该人按指定时间地点接受治疗、参与职业、教育或训练 | 强迫该人接受他有能力拒绝的治疗 |
| 同意治疗 | 在该人不能理解治疗的一般性质及效果时,代为同意治疗(特别治疗除外) | 代为同意第 59ZA 条所指的特别治疗 |
| 探访 | 要求让指定的医生、认可社工或其他人接触该人 | 排除监护人不喜欢的所有访客 |
| 生活费 | 以受托人身份持有、收取或支付指定每月款项,作该人的生活费 | 管理遗产、出售物业或投资本金 |
命令可以维持多久
第 59R 条定下期限。就某人的首份监护令,有效期由命令日期起不超过一年;经续期或再续期的命令,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 59Q 条的紧急监护令更短:不超过三个月,或直至就同一人作出正式命令为止,以较早者为准。第 59U 条规定复核——首年期限的意义正在于此:委员会会再看一次,而不是把命令当作永久。
谁可以出任监护人
第 59S 条列出条件。委员会须信纳建议的监护人年满 18 岁、愿意且有能力出任、有能力照顾该人、性格与该人大致相容,并且没有不当的利益冲突——尤其是金钱上的冲突。监护人也须促进该人的利益,包括在其认为必要时凌驾该人的意愿,同时在可以确定的范围内尊重其意见与愿望。并须以书面同意出任。
如没有合适人选,第 59S(2) 条要求委员会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这是真实会发生的结果,不是手续:意思是国家作出决定,家属的影响力要通过照护计划,而不是通过命令。
监护令,还是遗产管理委员会
第 136 章第 II 部是财产那一边,而且属另一个法庭:原讼法庭可命令查讯某人是否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第 7 条),并可委出遗产管理委员会,赋予管理权力(第 11、12 条)。没有持久授权而又要处理金钱与物业时,走的就是这条路。
所以三份文书分工。准备充足的家庭,手上有持久授权处理金钱,可能永远不需要委员会。没有准备的家庭,可能同时需要遗产管理委员会与监护令——两次申请、两套医疗证据、两条时间线。
| 文书 | 由谁作出 | 涵盖 | 何时终止 |
|---|---|---|---|
| 持久授权书(第 501 章) | 授权人在有能力时,由医生与律师见证下签立 | 文书指明的财产及财务事宜 | 身故、受权人破产,或法院撤销 |
| 监护令(第 136 章第 IVB 部) | 监护委员会 | 居住、出席、同意治疗、探访、每月生活费 | 首份命令一年;续期后最多三年 |
| 遗产管理委员会(第 136 章第 II 部) | 原讼法庭 | 管理及处置财产与事务 | 直至法院解除 |
申请之前要准备什么
申请既在聆讯中决定,也在文件上决定,而两份医疗报告占最大份量。
- 两名注册医生的报告,两人皆不得为申请人——问主诊医生还有谁可以为父母检查。
- 清楚说明父母已不能再作哪些决定,并举例,而不是只写一个诊断。
- 证明限制较少的方法已试过:在家监督、照护计划、家庭支援、留宿照顾者。
- 你建议的照护安排,以及为什么没有命令就做不到。
- 建议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以及他在遗产中任何财务利益的说明——委员会会查利益冲突。
资料来源
以下是本页法律陈述所依据的第一手来源。在依赖任何摘要(包括这一份)之前,请先读条例原文。
- 《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 章) —— 第 II 部(第 7、10A、10B、11、12 条:查讯、法院权力、遗产管理委员会)及第 IVB 部(第 59M 条申请、59N 条一般条文、59O 条委员会的命令、59P 条社会调查报告、59Q 条紧急命令、59R 条期限与效力、59S 条监护人、59U 条复核)。
-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 —— 第 8(1) 条,把持久授权限定于财产及财务事宜。
- 《授权书条例》(第 31 章) —— 第 1A 条(精神上无能力),适用于失去能力即失效的一般授权。
- 社会福利署 —— 康复与精神健康服务,包括申请中的社会调查部分。
- 社区法律信息中心——精神行为能力 —— 关于监护、遗产管理委员会与持久授权的浅白解答。
- 法律援助署 —— 法援涵盖诉讼;向委员会提出的监护申请不是法院申请,假设之前应先查清楚涵盖范围。
下一步做什么
本页属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有争议的申请,或涉及父母应住在哪里的家庭纠纷,需要律师,通常还需要社工。
如父母仍有能力,更好的答案通常是避免走到这一页的那份文件:持久授权书。如能力刚刚失去,先读父母失去决策能力时会怎样。如下一个决定是养老院,安排父母入住养老院 列出所需文件——而准备度分数 记录这些文件中哪些已经存在。
常见问题
- 监护令与授权书是同一回事吗?
- 不是。授权书处理财产及财务事宜;监护令处理人身事宜——住在哪里、治疗、出席与探访。两者由不同机构依不同条例作出。
- 监护令可以维持多久?
- 依第 136 章第 59R(1)(a) 条,首份命令为一年。续期后最多三年;第 59Q 条的紧急命令不超过三个月。
- 监护人可以管理父母的钱吗?
- 只限命令指明的每月款项,并依第 59R(3)(f) 条以受托人身份持有。本金、物业与投资,须由持久授权书或原讼法庭委出的遗产管理委员会处理。
- 谁可以申请监护令?
- 条文没有封闭申请人的类别。家属、社工与医院人员都会申请,但申请须有两名注册医生的报告支持,两人皆不得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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